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指南

广州市政府为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于2008年开始颁布并实施《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6月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指定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为唯一资助申请受理机构

一、申请资助条件

  1. 对拥有广州市户籍的公民或注册地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

  2. 申请人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助标准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发放标准,严格依照发证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依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予以资助,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0件;同一公民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200件。

三、申请材料

  1.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市版保中心网站下载);

  2. 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版权登记收费发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5. 代理委托材料;

  6. 银行转账信息;

  7. 登记缴费通知书。

更详细信息请登录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广东原仓知识产权数字备案中心查询。

四、申请流程图


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基本指南

作品著作权(亦称版权)登记,是指作者向相关的版权管理部门为其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作品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目的在于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同时,作品著作权登记也是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版权转让、交易、拍卖、融资的基础和保障。

一、著作权(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文字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作品;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二、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申请人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三、办理机构

  1. 发证机关:广东省版权局

  2. 代办机构: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四、申请材料

  1.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登陆“广东省版权登记服务网”注册账号在线填写);

  2. 著作权归属证明材料;

  3. 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4. 作品说明书(填写作品主要内容、特点、独创性及创作过程等);

  5. 作品样本。

五、相关说明

  1. 申请材料需著作权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著作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并注“与原件相符”字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交副本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A4纸提交);委托作品、合作作品需提交协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包括非职务创作保证书、非职务创作证明、职务创作证明、法人作品创作证明、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根据作品创作性质选择提交,证明材料需由相关单位盖章;

  3. 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如单幅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图片两张。一般情况下,图片规格不大于13*15cm,一张图片裁剪成13*15cm大小,另一张图片用A4纸打印提交。如果图片调整成13*15cm大小后图片不能清晰显示,则两张图片均用A4纸打印提交;

  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1)登记后发现存在第4条规定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六、申请登记流程图

详情同时可登陆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广东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


广东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优惠标准


版权知识

    • 一、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发放标准,严格依照发证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依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予以资助,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依法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途径享有著作权。例如:作者有权将著作权通过合同转让给他人;作者死亡后,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著作权等。国家也可以通过购买、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著作权。

      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 二、著作权和商标权有何不同?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城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比如“海尔”、“联想”、“索尼”等商标。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例如:甲先写了一部反映大学生生活的小说,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乙也可以同样写出一部反映大学生生活的小说,只要乙是自己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甲的,同样可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例如:甲在电视机上注册了“长虹”商标,乙再在电视机上用“长虹”商标就构成侵权。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商标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极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力面。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经济上的权利。商标权仅包括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如果是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单位的作品刚为发表后5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一律为10年,从商标核准登记起计算,期满后可通过一定手续延伸保护期。

    • 三、著作权和专利权有何区别?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刊三种类型,比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乐瓶独特的外观没计等。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人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三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 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具备什么要素?

      作品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包括一位作者和多位合作作者)自己进行选择、安排、构思和创作而来的,并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抄袭、剽窃过来的。“独”指的是自己构思和创作。“创”指的是创作,它与专利法中要求的创造性不同。它并不要求具有何种程度的先进水平,也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只要求具有创作成分。独创性与作品是否出自名家大师之手、主题是否新颖、是否闻名、能否为作者带来利润等因素没有关系。例如:一位6岁小孩画的图画,如果该图画能通过一个独特的构思和没计,描绘出该小孩对生活的理解和对未来的向往等思想感情,那么,即使其绘画水平很低,表现手法很幼稚,其所绘的图画也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此外,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同一种主题的作品很多,例如《玉观音》就有电视剧和电影两种;描写清朝皇帝生平轶事的电视剧也有多部。这些作品题材或艺术形式相同,其表现手法和设计编排却各异,它们各有其独创性,各自都能享有著作权。由独创性这要求所决定,我们平时的日常用语和通用的表达方式。诸如“您好吗?”“吃饭了吗?”“您高姓大名?”等等,由于不存在创作成分,即使是通过各人自己表达出来,也不能算作具有独创性。

      2、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任何作品都是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观点、爱憎等情感和主观认识的,由此形成了文字,美术、摄影等不同种类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思想,观点属于主观领域范畴,其本身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

      作者的思想或情感是隐藏在作者内心的,必须将它们以文字、语言、绘画、摄影等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感受、欣赏,才能形成作品。同时这种表达形式应是法律所认可的形式,比如有的国家认为口述作品不是作品,口述作品在这些国家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应当能通过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由一份复制多份,这样可以使作者实现其作品的社会价值。

      由此可见,一件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并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就是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五、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我们最常见的作品,它主要是以文字形式创作和表达的,包括小说、诗歌、散文、剧本、日记等。

      (2)口述作品。它是以口头方式创作和表达的作品,包括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包括交响乐、歌曲等;戏剧作品包括话剧、歌剧、戏曲等,曲艺作品(也称“说唱艺术”)包括相声、评书、数来宝、快板、快书、大鼓坠子,弹调、琴书等;舞蹈作品包括芭蕾舞、民族舞、现代舞等;杂技作品包括手技、蹬技,口技、武术、魔术、马戏等。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主要包括绘画、书祛、雕刻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作品;建筑作品主要包括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和模型等。

      (5)摄影作品。它是指由摄影机拍摄的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例如风景照片及其底片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也称为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等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指的是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例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地理图、地形图、航线图、汽车结构示意图等。模型作品指的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例如航天飞机模型、潜水艇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例如我们经常使用的Office办公软件、Windows系列的操作系统软件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的是那些民问流传下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作品。例如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装饰艺术等。这种作品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将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 六、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是与人身密切相连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

      (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经济方面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收取报酬权等。

      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只能由作者自己享有。著作财产权则可以进行许可、转让和继承,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由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享有。

    • 七、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11种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八、报刊、网站能否随意转载他人作品?

      报刊、网站不能随意转载他人作品。对于报刊来说,作品在刊登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纸、期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对于网站来说,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 九、著作权受他人侵犯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著作权受侵犯时,著作权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当事人协商处理。当然,这种协商应是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进行的。

      (2)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诸如:国家版权局,各省、市版权局等。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

      (4)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起诉。

    • 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有什么作用?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包括文字、音乐、舞蹈、建筑等作品的登记,也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登记。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进行,其他作品的登记依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进行。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作用在于:

      其一,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在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其二,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的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足够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文件内容不属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其三,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例如,当软件获准登记之后,登记人可以将源程序的清单交给版权保护中心予以封存,在诉讼中,法院对这种证据一般无需再做查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四,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调控,促进文化和软件产业的发展。版权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建立版权信息资源库,政府部门可基于版权信息资源库,对版权产业进行研究分析,从而达到科学管理和决策的目标。

      其五,帮助传递版权信息,有助于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其六,促进版权贸易。通过版权登记构建的版权信息资源库,能为版权贸易提供充分、可靠的版权信息,便于版权贸易的开展。

    • 十一、企业所做的著作权登记有何作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权利内容,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为公民有生之年,并延续到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该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则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后50年。人身性权利(也叫精神性权利)永久受保护。

      1.作为权利的证明文件,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书面证据。由于作品涉及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合作创作和委托创作等众多因素,作品如未登记,将会给公司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2.通过管理和许可著作权实现财产权利的价值,如他人通过转载等形式使用作品,一旦作品在大范围内被多次转载,权利人拥有获得许可费权利。

      3.理清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属关系、区别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属性,防范员工跳槽离开公司时将在公司期间所研发或设计的作品带走,并以个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4.在申请科技、文化成果,转让和拍卖,申请质押贷款等方面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

组织机构 / Organization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广州市文化馆

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广州绣品工艺厂有限公司

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传承人群:

  • 广州绣品工艺厂有限公司

  • 花都区新华小茹裙褂设计室

  • 广州梁秀玲刺绣艺术有限公司

  • 广州市绣赟苑工艺品有限公司

  • 陆柳卿广绣工作室

  • 广州状元坊戏服厂

  • 番禺新造广绣社

  • 广州市鹏喜工艺品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富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 顺德粤绣研究所

设计支持单位:

  • 广州美术学院工业设计学院

  • 广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 华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 汀南高级定制

  • 特邀设计师工作室

网站技术:

  • 设计原创网

互联网电商平台:

  • 文木电商

学术支持:

  • 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法务支持:

  •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博物馆:

  • 广东省博物馆

  • 广东民间工艺博物馆

  • 广州博物馆

  • 荔湾区十三行博物馆

  • 文仕文化博物档案馆

图书馆:

  • 广州图书馆

  • 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

文化馆站:

  • 广州市文化馆(广府文化、花城主题)

  • 黄埔区文化旅游发展中心(波罗诞)

  • 南沙区文化馆(天后诞、麒麟文化)

  • 花都区狮岭镇社会服务中心(盘古王诞)

行业组织:

  • 广州市乞巧文化交流协会

  • 广东省皮具创意文化协会

  • 广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 广州市工艺美术研究所

广州符号系列: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

  • 越秀地产

  • 广州粤剧院有限公司

其它企业:

  • 广州粤剧院有限公司

学术支持: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法务支持: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宣传推广团队:广州文木文化遗产技术服务中心

  • 主办单位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承办单位

    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广州市文化馆

    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 协办单位

    广州绣品工艺厂有限公司

    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支持单位

    传承人群(生产企业、传承人团体等):

    • 广州绣品工艺厂有限公司

    • 花都区新华小茹裙褂设计室

    • 广州梁秀玲刺绣艺术有限公司

    • 广州市绣赟苑工艺品有限公司

    • 陆柳卿广绣工作室

    • 广州状元坊戏服厂

    • 番禺新造广绣社

    • 广州市鹏喜工艺品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富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 顺德粤绣研究所

    设计支持单位:

    • 广州美术学院工业设计学院

    • 广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 华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 汀南高级定制

    • 特邀设计师工作室

    网站技术:

    • 设计原创网

    互联网电商平台:

    • 文木电商

    学术支持:

    • 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法务支持:

    •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